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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艳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19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坡,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刘艳伟,性别不详,1986年1月3日出生,住临朐县。本院在审理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邮寄送达后以原址查无此人予以退回,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月25日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