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赢与周冬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赢,周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083号申请人付赢.被申请人周冬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赢与被申请人周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冬生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付赢出具担保书,以100万元现金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冬生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孟庭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芸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