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运忠、章伟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运忠,章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财保8号申请人:江运忠,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章伟明,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申请人江运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伟明在贵州省龙里县农商行谷脚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59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运忠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14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伟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江运忠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