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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源与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源,刘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079号原告:安源,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西苑南路奥林匹克花园南区7B302。身份证号:。被告:刘燕,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兴华北小区***号楼*单元301。身份证号:。原告安源与被告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