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源与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源,刘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079号原告:安源,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西苑南路奥林匹克花园南区7B302。身份证号:。被告:刘燕,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兴华北小区***号楼*单元301。身份证号:。原告安源与被告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