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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华胜申请执行李鸿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华胜,李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易华胜,男,1971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鸿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易华胜与被执行人李鸿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及补偿款人民币7500元,两项合计507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香港居民,未查得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