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华胜申请执行李鸿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华胜,李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易华胜,男,1971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鸿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易华胜与被执行人李鸿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及补偿款人民币7500元,两项合计507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香港居民,未查得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