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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2016)德众信执字第183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