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与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白传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商城南门。法定代表人袁昌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17日被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企业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