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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戚炳桥诉被告伍明慧以及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明慧,戚炳桥,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87号反诉原告:伍明慧,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戚炳桥,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罗学德、颜蒙,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唐军。委托代理人:蔡春,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公司员工。原告戚炳桥诉被告伍明慧以及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伍明慧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中,反诉原告伍明慧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伍明慧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伍明慧撤回反诉。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