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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山东某某大学学生,住临朐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男朋友王某某(已判决)的指使下,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赵某某使用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办理信用卡1张,由王某某使用。二、2016年3月16日,王某某让被告人赵某某找其同学赵某某,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赵某某使用的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办理信用卡1张,由王某某使用。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冒领信用卡的经过,以自首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信用卡开卡信息及交易明细,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