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奎华申请韩昌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华,韩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奎华,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望奎镇幸福家园。被执行人韩昌福,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三街16委。(2016)黑12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昌福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望奎邮储银行的存款1390元,剩余部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诗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