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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55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冯某饮酒后于2017年5月1 9日00时2 5分许,驾驶粤BF023J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6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