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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朱秋枝、李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朱秋枝,李三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1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负责人:雷泽玉,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珍,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秋枝。被告:李三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被告朱秋枝、李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撤回对被告朱秋枝、李三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袁家旭人民陪审员  陈伟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