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华希勇、孙志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希勇,孙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76号申请人:华希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志慧,男,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希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志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