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被执行人:侯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给付人民币8738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李某某送达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将被执行人xx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武利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