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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刘多、刘红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多,刘红顺,王玉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0号之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478780。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被告:刘多,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刘红顺,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王玉爱,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刘多、刘红顺、王玉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190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王玉爱所有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少华路186号(祥瑞花园)4栋2单元601室六层独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新房总字第××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玉爱所有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少华路186号(祥瑞花园)4栋2单元601室六层独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房权证新房总字第××号)。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