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太银、胡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太银,胡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太银,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胡凯,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赵太银与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