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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吕春林与王瑞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林,王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林,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王瑞伟,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执行吕春林与王瑞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闵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