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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289号原告: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男,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丽,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侯区。原告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符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