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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贵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贵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526号上诉人贾贵廷,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贾贵廷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3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贵廷上诉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属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6〕373号《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第2批城镇(天府新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贾贵廷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贾贵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峰审判员  王代伍审判员  牟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耸*MERGEFORMA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