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帅与程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程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61号原告王帅,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程传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被告程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