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01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笑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