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付永丽与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丽,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26号原告:付永丽,女,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聪聪、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5层1528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前诉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审判员 李志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