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凯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凯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602号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地质大厦)3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1530X3。法定代表人:杜振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是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仁,身份不详。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凯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138.7元及滞纳金198.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0月18日与南海区桂城街平洲三山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取得了对基业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利,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被告是该小区业主,拥有小区内28座B201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18.82平方米。被告拖欠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138.70元及滞纳金198.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讼中,原告补充:滞纳金从应缴纳物管费次月开始计算,按实际欠费金额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原告现主张的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予以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至今未能明确本案被告,故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留忠人民陪审员 陈佩环人民陪审员 李爱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瑞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