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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英淑与吕顺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淑,吕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淑,女,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吕顺利,男,原住延吉市。申请人张英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延民一初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顺利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砂石款29610元及利息、诉讼费1395元、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吕顺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06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恢270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吕顺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吕顺利的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及房产信息,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吕顺利的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因申请执行人张英淑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吕顺利准确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0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英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延民一初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