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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陈宝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陈宝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彭松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鑫,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宝动,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陈宝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宝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宝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宝动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宝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