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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众和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福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众和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福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19号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科技园B4。法定代表人:郭俊,总经理。被告:武汉众和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45号。被告:吴福臣,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众和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福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众和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福臣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燕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