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勇与林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林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035号原告:吴勇,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祖国,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吴勇与被告林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1日,被告林祖国因需由案外人金瑞敏提供担保向原告吴勇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祖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勇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被告林祖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