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鄢超东、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超东,唐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鄢超东,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泽民,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鄢超东因与被上诉人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89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鄢超东上诉称,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借款,案涉《借条》是上诉人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案应移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资阳市雁江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归还借款,原审原告鄢超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鄢超东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至于上诉人是否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不应作为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上诉人鄢超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