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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洪彩与姚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彩,姚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01号原告:郑洪彩,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资,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姚广朝,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彩诉被告姚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彩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洪彩负担。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