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洪彩与姚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彩,姚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01号原告:郑洪彩,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资,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姚广朝,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彩诉被告姚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彩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洪彩负担。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