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国远与陈登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远,陈登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80-1号原告:文国远,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被告:陈登联,女,生于1980年7月15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原告文国远与被告陈登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文国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国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文国远负担。审 判 长 付艳芳审 判 员 包成建人民陪审员 谷才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