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慧娟、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娟,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娟,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漆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中心广场南5号楼。负责人:崔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慧娟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慧娟申请变更上诉请求,后于2017年8月1日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慧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慧娟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