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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与章华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章华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民初620号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5MA4B2FXN4G。经营人:林建兴,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石井村,住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号。被告:章华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远安县。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章华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经营人林建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华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2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年底,被告章华耐因装修其位于鸣凤镇××花园7-1-601的房屋,在原告处购买瓷砖,2016年2月4日经双方办理结算,确定货款为22500元,原告将购买瓷砖的出库单交给被告章华耐,被告章华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顺辉陶瓷货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付一万元,年底付清全部差欠货款。到期被告章华耐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经营人林建兴多次电话、上门催款,被告章华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支付拖欠瓷砖货款。被告章华耐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系远安县顺辉陶瓷店于2017年6月在工商局登记的字号,远安县顺辉陶瓷店即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华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建兴建材经营部欠款22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章华耐负担。原告已经交纳,被告在履行中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