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刀燕芳与李永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燕芳,李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167号申请人刀燕芳,女,1994年7月20日生,傣族,农民,住新平县。被执行人李永华,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刀燕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4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16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李永华把婚生子李炎恩交由刀燕芳抚养,缴纳执行申请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永华家,均查找不到李永华具体下落,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布控措施,但未能实际布控到被执行人。该案未能履行,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永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绍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