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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泽永、周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翟泽永,周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019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文路99号远洋万象花园199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82439。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伟,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莉,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司员工。被告:翟泽永,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稷山县,被告:周丽华,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泾川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泽永、周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廖礼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英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