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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陈国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陈国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768号原告:王洪军,男,1979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国恩,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洪军诉陈国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丽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洪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