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蒋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蒋国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07号原告:张立香,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川,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临时商贸街*#***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6049298H。主要负责人:乐婷婷,该支公司经理。被告:蒋国龙,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张立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蒋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