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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德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德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54号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长安路175号警官花园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00MA62HONC73。法人代表:何克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德禄,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