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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渡江与被执行人易胜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渡江,易胜保,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邹渡江,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证件号码430626196006285339。被执行人易胜保,地址通城县北港镇。被执行人李晖,地址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邹渡江与易胜保、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胜保、李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渡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胜保、李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渡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胜保、李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渡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