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906号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迎园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邓雄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红雷。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上海逐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梅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