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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高平与李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高平,李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92号原告:翟高平,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民,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高平与被告李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高平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高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14元,由原告翟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