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高平与李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高平,李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92号原告:翟高平,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民,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高平与被告李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高平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高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14元,由原告翟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