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维国、李林道等与王正录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录,赵德爱,李维国,李林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225号反诉原告:王正录,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海阳市。反诉原告:赵德爱,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海阳市。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德燕,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常亚,修常亚,男,汉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海阳市。反诉被告:李维国,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海阳市。反诉被告:李林道,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海阳市。二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国,海阳琴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维国、李林道与被告王正录、赵德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29日,被告王正录、赵德爱对原告李维国、李林道提出反诉。2017年8月1日,反诉原告王正录、赵德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正录、赵德爱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录、赵德爱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王正录、赵德爱负担。审 判 长 孙君英人民陪审员 徐德泽人民陪审员 成 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