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日增与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77号申请保全人:赵日增。被保全人: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赵日增诉被保全人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赵日增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东、202省道北土地证号为文国用(XXXX)第X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78.**万元)。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3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东、202省道北土地证号为文国用(XXXX)第X**号土地,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东、202省道北土地证号为文国用(XXXX)第X**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