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执行何某某与蔡某某、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新型建材厂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蔡某某,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投资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何艳秋与蔡某某、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新型建材厂运输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新型建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贵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