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程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63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程秀,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所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程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