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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孫传军、孫传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孫传军,孫传伟,刘海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83号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鲁县开鲁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飞,洗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孫传军,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孫传伟,男,2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海瑞,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孫传军、孫传伟、刘海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