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黎强与王定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黎强,王定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112号原告:詹黎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钦、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埕,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詹黎强与被告王定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庄仁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詹黎强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