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黎强与王定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黎强,王定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112号原告:詹黎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钦、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埕,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詹黎强与被告王定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庄仁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詹黎强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