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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中共党员,住平邑县。2011年3月至案发前任平邑县温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建办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平邑县温水镇梭庄村、元郭一村先后于2009年、2012年被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村。2012年至2014年,平邑县温水镇先后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已经纳入整村迁建计划的拟搬迁村庄,不再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温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建办主任期间,具体负责危房改造项目。刘某明知平邑县温水镇梭庄村、元郭一村已有搬迁计划,不应当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仍违反省、县关于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增减挂项目拆迁户审核通过并上报。其中2012年上报元郭一村24户、梭庄村13户,2013年上报梭庄村7户,2014年上报梭庄村15户,共获取上级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款822500元,发放给上报的农户,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李某、孙某甲、孙某乙、林某、闫某甲、闫某乙、张某的证言,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土地增减挂相关文件,危房改造申请表、资金补助表,刘某任职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担任镇乡建办主任期间,在负责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安排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房纳入危房改造项目,获取补助款,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其犯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存在其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上的被动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德运审 判 员  刘作元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窦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