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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463号原告:马秀英,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玲,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张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8050466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英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秀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