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邹玉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玉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78号罪犯邹玉花,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甬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玉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邹玉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玉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邹玉花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玉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玉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