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伟勇与周康丰、马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勇,周康丰,马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59号原告:张伟勇,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周康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马利平,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张伟勇与被告周康丰、马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伟勇在本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詹玲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